"技术无ZUI"之互联网接入行业,2022.5.31往年今日:"技术中立"争取无zu(二)。上一期路律师讲到了只有区分在技术开发时的中立帮助行为以及上游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才能争取到从轻减轻的处理,甚至是合法出罪的处理结果,为了更好的让大家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有所判断,路律师接下来将以案例的形式对二者进行对比,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络技术服务可以分为以下七类:第一是互联网接入,第二是服务器托管,第三是网络存储,第四是通讯传输,第五是软件,第六是网站,第七是缓存服务。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朱_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七)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八)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